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
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提報行車
    事故報告書。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事故事件之狀態,並採取相對
    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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