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
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
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環保相關法律之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及廢棄物清
    理法第六十七條),增訂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民眾(包含執行非屬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
    員)得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
    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並於第三項定明主管機關之保密義務。
四、為鼓勵執行非屬其法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於發現污染事件時,能立
    即協助通報,降低污染事件之擴大,應納入檢舉獎勵之對象;例如空
    軍、空勤總隊或民航人員執行飛行,發現其他船舶疑似違規排廢(污
    )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予以拍照及通報,經主管機關確
    認違法事實時,得給予獎勵金。
五、為明確檢舉獎金發給之作業,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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