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
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立法理由〕
一、有關卷宗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之規範,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
    頒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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