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 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一、有關卷宗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之規範,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 頒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