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因故毀損、滅失時,管理機關應即派員實地詳查毀損、滅失 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具證件 報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 前項建築改良物,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滅失者,管理機關應依 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