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人民違反第六條之規定將所使用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或其權利 作為典賣、質押、交換、贈與、租賃、售賣青苗及與平地人民合夥經營 之標的者,撤銷其該筆土地使用收益之權,並在可享受土地面積內計算 不准申請不足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