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為蕩之姿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