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離船
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