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
及證明書費等規費;其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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