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
名、住居所。
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
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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