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 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