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
院長核閱。
〔立法理由〕
一、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爰就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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