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 院長核閱。
一、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爰就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