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
  具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欄,加蓋「撥還零用金」戳記,送支付處辦理
  支付後,將款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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