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妖言惑眾,或散布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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