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妖言惑眾,或散布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