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 天。五日內,可選擇以特別休假日抵充或依「勞工請假規則」不給工資 方式辦理,如選擇以特別休假日抵充後不足部分,薪給照給;超過五日 部分不給薪給,惟得以特別休假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