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
  天。五日內,可選擇以特別休假日抵充或依「勞工請假規則」不給工資
  方式辦理,如選擇以特別休假日抵充後不足部分,薪給照給;超過五日
  部分不給薪給,惟得以特別休假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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