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
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
以上。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
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
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
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
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
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嚴重遲
延,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爰修正第二項相關文字。
二、嚴重遲延發生後,為蒐集鐵路機構所提供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
料,爰明定將資料統整於資訊平台,如有協調應變處置進行視訊連線
之需要,亦透過該資訊平台辦理,以即時掌握現場狀況,爰修正第三
項相關文字。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
錄至資訊平台,以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延誤情形,
並採取相對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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