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該專戶金額以最高設
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中所定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計算之,且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之金額,漁會應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起,逐年達成下列額度:
一、一百零四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0.四,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萬
    元。
二、一百零五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0.八,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八十萬
    元。
三、一百零六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
四、一百零七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六,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六
    十萬元。
五、一百零八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漁會應於每年底檢視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未達前項所
定額度者,應由當年度總用人費予以補足;已達前項所定額度者,超過之
金額得作為後續年度提撥漁會員工之退休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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