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
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
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
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刪除用語範圍廣泛之「公私場所」,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一項書面告知格式,中央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訂定,無須本法授權
,爰刪除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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