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條規定核
發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
計算,補助七個月。
本院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
付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工友在臺灣地區無遺屬,其居住大陸
地區遺屬未隨侍辦理喪葬,或工友在臺灣地區無遺屬且大陸地區有無遺屬
不明者,得由本院具領殮葬補助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如有賸餘,歸屬
國庫。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