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其基地非屬市有者,如部分毀損,其賸餘之建築物尚堪使用
  ,除得依法請求賠償外,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購,
  基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由承租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購,如承租人
  不承購,應收回依法標售。
  前項房屋收回標售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得標價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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