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其基地非屬市有者,如部分毀損,其賸餘之建築物尚堪使用 ,除得依法請求賠償外,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購, 基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由承租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購,如承租人 不承購,應收回依法標售。 前項房屋收回標售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得標價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