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辦理建築改良物報廢,應填具縣有建築改良物報廢查
  核報告表及相關文件,俟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
  前項核准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依照事務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變賣
  所得依規定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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