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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之一
房屋建築完成報廢程序,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拆除後三十日內,向稅 捐機關申請註銷稅籍,若有所有權登記,並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滅失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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