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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 、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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