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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