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 ,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 ,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 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 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 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 時,應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