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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 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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