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
養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