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涉及國際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 所定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發布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海洋污染常具跨界性及國際性,本法諸多法源來自國際規範,為與國 際公約及相關規範接軌,爰參照航政相關法律之規定(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及商港法第七十五條)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