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涉及國際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
所定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海洋污染常具跨界性及國際性,本法諸多法源來自國際規範,為與國
    際公約及相關規範接軌,爰參照航政相關法律之規定(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及商港法第七十五條)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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