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
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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