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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