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鄉內現職公教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擅自占用或超過面積限
  額使用山地保留地或不自為利用者,禁止其繼續使用山地保留地,並按
  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如有觸犯刑章,並予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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