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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山地鄉內現職公教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擅自占用或超過面積限 額使用山地保留地或不自為利用者,禁止其繼續使用山地保留地,並按 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如有觸犯刑章,並予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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