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
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
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
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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