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
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
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
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緣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
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
依速限行駛。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行人優先區起(
    終)點標誌規定。
三、為標示行人優先區路段範圍,參考維也納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vien
    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之住宅區標誌(Resid
    ential Area, E17)及韓國行人優先區標誌,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
    )點標誌相關規定及圖例,標示行人優先區起點及終點,提醒車輛駕
    駛人行駛於行人優先區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應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速度限制標字,提醒
    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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