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 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 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 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緣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 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 依速限行駛。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