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
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
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
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緣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
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
依速限行駛。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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