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
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暫時補償金乃濟急之措施,為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尤其原本即持
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犯罪行
為被害而須增加之相關支出,如喪葬費、醫療費或生活費用等,導致
有經濟困難之情形,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自行依需求提出申請,或
由審議會或覆審會依職權進行認定,俾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支應
相關緊急支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另為使暫時補償金能達到救急之目的,爰增訂第二項,要求審議會與
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
月內,以書面為之。
四、另配合現行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之變更及審議會之用詞調整,酌作文
字修正。
五、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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