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臨時用電用戶預繳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品擔保者,用電期滿廢止用電時,依
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預繳保證金者,由本公司於預收之保證金抵扣電費,多退少補。退還
    之保證金由本公司代為負擔印花稅。
二、提供保證品擔保者,除欠繳電費時,本公司得對該保證品辦理實行質
    權外,原則上不以該保證品扣抵電費,用戶應於繳清電費後,辦理該
    保證品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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