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
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職業災
害補償,比照之。
在職之漁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漁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
撫卹金。
漁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
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漁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
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漁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人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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