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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專案小組從事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應以大會所賦予之任務為範圍,基 於研究之需要,有關機關應供給資料或說明。 專案小組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結果,應限於提報大會討論,不得對外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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