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不動產以外之市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 外事故,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及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具證件報由本府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市有財產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滅失者,應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