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不動產以外之市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
  外事故,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及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具證件報由本府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市有財產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滅失者,應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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