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環行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
  環行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上可按第四條規定之七0%計之。但
  最高不得超過四0公里/小時。如交叉處有兩路以上係以不同之行車速
  率設計時,設計環形交叉,應以根據最高之行車速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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