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行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 環行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上可按第四條規定之七0%計之。但 最高不得超過四0公里/小時。如交叉處有兩路以上係以不同之行車速 率設計時,設計環形交叉,應以根據最高之行車速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