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各機關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公有木材變賣、交換其他材料或 抵充工資、運費、或假冒申請採伐障礙木者,追回所伐林木,如無法追 回原物者,責令賠償其價款,施工機關有關人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如有觸犯刑章,並予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