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
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
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
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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