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
      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配偶或配偶之祖父母、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者,給假十日。
  二、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養父母所生)
      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喪假期間薪資照給。
  各單位主官(管)對「請假人與喪亡對象之關係係難以認定時」得要求
  請假人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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