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 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配偶或配偶之祖父母、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者,給假十日。 二、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養父母所生) 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喪假期間薪資照給。 各單位主官(管)對「請假人與喪亡對象之關係係難以認定時」得要求 請假人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