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國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地區支付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按 短付金額補開國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加蓋「補 付」戳記,其補開國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有關欄 內註明,另以補開支票通知單通知原支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