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簽發國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地區支付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按
  短付金額補開國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加蓋「補
  付」戳記,其補開國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有關欄
  內註明,另以補開支票通知單通知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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