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財務檢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對於受檢核單位與所負使命及檢核結果在未公
布前應對外守密,如發現應行糾正改善事項,應隨即會同受檢核漁會總幹
事及有關人員檢討改進,其情節重大或認事實急要者,應先採取必要措施
,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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