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時間、徵收項目
、徵收費率、徵收方式、減免及其他事項尚需修正子法據以實施;修
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
物,尚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盤點,並研訂除役計畫內容及審議機制
,考量前述事項需相當時間辦理,爰定明該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以為周妥,其餘條文則維持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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