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52
人,瀏覽人次:
8898670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提示付款時期及對象)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4)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