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
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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