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
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
、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
,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立法理由〕 本次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建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
內建立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為利日後查考,有將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
書、提案庭之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其他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
之裁判彙整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之必要,爰修正本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