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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適用本辦法之國內產製興建、營運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土木工程除外 ),應以具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格廠商所產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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