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同一處之臨時住宅,於全部拆除完竣後,各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應於一個月內,將土地交還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及拆除照片轉報內政部備查後解除列管。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對收回之土地產生爭議時,由各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協調解決。